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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相关通知
2018-04-02 09:19   审核人:

各基层妇委会: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依据《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在职女教工自愿参保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计划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保障期限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二、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1.校内在职女教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

2.各基层妇委会统一整理各部门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原则上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的80%。

三、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会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会费不在退还;

3.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40元。职工收取10元,其余由学校承担;

4.对参加本计划并在保障期内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其保障责任终止。

四、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60天免责期内(含本数),发现患有

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60天免责期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原发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3.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前交纳会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60天期限的限制。

五、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一种或多种;

2.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3.会员患原位癌;

4.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医院误诊。

6.女教职工已患有如上疾病并得到过赔付的就不可以再次申报;

六、提交材料

各基层妇委会需填写《2018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登记表》(切勿更改格式),并加盖院部公章,于4月10日下班前将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女职工保险费(每人10元)上报校妇委会,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保资格。

附件1:2018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登记表

                       长春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附件【2018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登记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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