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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10-17 15:32   审核人:

长大办字[2012]13号 

校内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深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推进、规范我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吉林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以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畅通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渠道,提高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促进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二、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要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党务、校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及中心工作来进行,要以保障各项改革决策的正确性和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性和增强凝聚力为目的,着眼促进和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既要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要保证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和权力,确保学校的政令畅通及和谐稳定。  

(三)坚持依法依纪、重在监督原则。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引导组织师生更好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更有效地实施监督。  

(四)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原则。党务、校务公开要紧密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科学把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使党务、校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热点及难点问题要重点予以公开。  

三、党务、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公开。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对党的路线、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党委研究制定的党委决议、决策、政策、规定情况;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策及工作落实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公开。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与落实情况;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3.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公开。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设置、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的考核、创先争优以及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党费、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公开。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情况;干部民主测评、年度考核及奖惩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公开。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结果;开展“小金库”等专项治理和查纠损害师生利益情况;典型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6.群团及统战工作情况公开。主要包括: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情况;党外干部培养、推荐、选拔情况;群团组织建设、评先评优及考核情况。

7.联系服务师生情况公开。主要包括:听取、反映或采纳师生员工意见、建议情况;为师生员工解决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困难的情况或接待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情况;收入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老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公开。主要包括: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干部人事工作公开。主要包括: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及解聘、考核、晋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办法和结果;人员调入的办法和结果。  

3.财务管理公开。主要包括:全年收入公开(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科研收入、创收收入、其他收入);全年支出公开(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其他支出);公开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  

4.工程建设项目公开。主要包括:对学校工程项目依法施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实行公开。  

5.大宗物资采购公开。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等实行招投标或议标情况。  

6.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公开。主要包括: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缴纳情况;工资调整,奖金、津贴方案等。 

7.教职工奖惩事项公开。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等。  

8.招生事务公开。主要包括:招生的政策依据、计划、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  

9.收费事项公开。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代办品采购等情况。  

10.学生管理公开。主要包括: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奖、贷、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以及评优评先、奖惩;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及招聘信息等。  

11.合作办学事项公开。主要包括: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外投资等情况。  

12.接受社会及个人对学生的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捐赠者本人有公开意愿为前提)。  

13.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党务、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通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  

(二)各种会议形式。学校通过党政干部会议、党员会议、民主党派负责人会议、学生大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  

(三)各种公文形式。学校各种文件、公告、简报、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  

(四)视听传播媒体。学校校报《长春大学报》、学校广播台和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公开。  

(五)校园网络。学校网站、二级网站,校内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系统、网络查询系统、师生邮件群组及手机短信等公开。  

(六)其他形式。设立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纪监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公开。  

五、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领导、机关部处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部署党务、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将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  

(三)各部门要根据党务、校务公开的规定,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务、校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的收集、归纳、整理等工作,并对新公开的内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学校把党务、校务公开作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日程,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奖惩机制,把推进党务、校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成立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及学生会主席等组成的党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程序、结果。监督小组的日常监督工作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  

六、党务、校务公开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特别重大事项,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并签字确认。事关党员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审查。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拟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采取“党务、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向全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开有关内容。一般由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  

(四)监督。由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沟通、督促。  

(五)整改。由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群众正确意见、建议实施整改,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七、党务、校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部、处要按照此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院务公开、部(处)室公开的实施细则。  

(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务、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三)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此意见精神,对应公开的事项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事项要主动公开。对社会及师生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经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对应公开而不予以公开的,由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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