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精神,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健全学校帮困救助体系,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工会组织的吸引力,特设立长春大学特困职工爱心帮扶基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是在学校党委、行政支持下,为帮扶救助特殊困难职工,由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社会性、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本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是救助学校特困职工的一种补助形式,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人文关爱。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本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筹集,主要来源是:
1、学校拨款;
2、工会拨款;
3、教职工个人捐助;
4、社会各界捐助;
5、基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性收入。
第五条凡长春大学在编在岗及属于人事代理范围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帮扶:
1、因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特殊困难的;
2、因重大疾病、医药费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3、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之列:
1、在患病期间购买房屋、汽车及其他贵重物品的;
2、因私在国外、境外就医的;
3、因违法违纪导致伤病的。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设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校教代会、工会、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后勤处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财务核算由计财处负责;基金的使用由管委会决定;基金由计财处设立单独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基金管委会每年年终将当年接受捐赠、管理及使用情况编制年报向全校进行通报。
第四章基金使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困难职工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特困职工帮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申请书、医院诊疗证明、个人工资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突发事故的相关凭证等)。
第十条核实:各单位根据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对帮扶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校工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审批:校工会对经办人提出的帮扶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帮扶对象和帮扶额度,送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校工会主席按程序提请管委会进行研究决定。管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公示:将管委会研究决定的帮扶对象和帮扶额度,在校内办公网上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对有异议者,由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管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发放:批准的帮扶基金,由分工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后送帮扶职工。
第十四条每位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帮扶。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帮扶的,资金在1000元以下的基金管委会,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并向管委会成员通报。
第五章基金帮扶的标准
第十五条生活帮扶。对因重大意外事故或突发性事件等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帮扶。
第十六条医疗帮扶。对因重大疾病、个人支付医药费10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帮扶。
第十七条其他帮扶项目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为校工会、基金管委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